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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买辆13万的轿车获赔39万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0-10-14 17:34:29 阅读: 来源:镀锌板厂家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 首席记者 郑三波 记者 朱婷

此前,曾有过因隐瞒销售事故车,车商被判赔偿的案例,而销售新车也遭罚“退一赔三”实不多见。近日,渝北区法院受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商(下简称“4S店”)隐瞒其所售新车系召回车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车主购车款1097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0000元。昨天,该案的消费者余女士表示,退还的购车款和赔偿款已拿到。

新车车架号与合同不一

昨天,记者从判决书看到,2015年5月30日,家住南岸区的余女士来到位于两江新区某4S店,看中了一辆13万元轿车,当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交车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日余女士向4S店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0.97万元,4S店给余女士开了《收款收据》。但在5月31日,4S店并没有向余女士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而是到了6月1日,4S店才向余女士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当年6月5日,4S店通知余女士来店提车。“我去提车时发现,交给我的车辆车架号,和我们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车架号不一致,我当场就拒绝提车了。”余女士说,“当时我就有一些疑问,车架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不是给我换了一辆有问题的车。”余女士拒绝提车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查询,发现双方合同约定的以及实际准备给她的轿车,均属于国家召回车辆范围。查询到问题后,余女士很生气,“4S店隐瞒了召回轿车的信息,还很可恶地打算把召回的轿车卖给我,最气愤的是4S店隐瞒问题让我提车,这不是太欺负人了吗?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了。”余女士说,她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她的损失,但4S店拒绝处理此事。

缺陷消除还算隐瞒吗

无奈之下,余女士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部门查明,两辆车都在5月31日返厂修理,更换了燃油泵,余女士便以4S店刻意隐瞒销售车辆系召回车辆,事实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渝北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在庭审中,4S店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而且没有隐瞒对其所售车辆属于召回范围的信息。4S店进一步解释,该品牌汽车生产商,于2015年3月10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了所要召回的车辆具体型号、范围、车架号码等详细信息,该行为即向所有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在签订合同后,4S店已按照生产者要求更换了缺陷汽车的燃油泵,产品缺陷已消除,所交付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昨天,记者在二审判决书看到,法院审理查明,该品牌汽车生产者发现,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生产的轿车,供油系统存在某种缺陷,需要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才能消除此缺陷。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2月4日生产厂家拟召回该期间生产的轿车13万余辆,并授权销售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而余女士购买的车辆恰巧属于该期间内生产的,因而也被生产者列入召回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汽车经营者的4S店,在与原告余女士签订购车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其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此外,虽然4S店在交付车辆前已主动消除质量缺陷,但这仍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被告4S店退还原告余女士已付购车款10.97万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39万元。

■提醒

购车合同中注明

“全新车”

昨天,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洋表示,消费者在购车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主体,看出卖方与收款方是否一致,合同条款中最好注明是“全新车”,合同约定所买的车型与双方洽谈车型是否吻合。余洋说,在提车时,最好带上专业人士一同前往,要检查车辆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车型相符合,对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仔细比对,检查车外观、内饰等,是否存在刮痕、碰撞过的痕迹和仪表盘上的公里数,最好启动试驾看车辆功能是否完备或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可以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拍摄车辆中央控制平台、车身(保险杠、车胎、雨刷等位置)、发动机等作为证据,在发现异常时有利于及时维权。

余洋表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即将原来的“1+1”赔偿升级为“1+3”赔偿。“随着惩罚性赔偿的成本越来越高,经营者会越来越规范。”他说,这是消费市场的一大进步。

■相关

曾“退一赔三”的购车案例

2015年1月31日,市民张先生的亲戚在渝中区购买一辆轿车,交付全款等着提车时,张先生的亲戚在等待获取临时行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发现车内有一张牌号为渝A36729的临时车牌,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记载的所有人为陈某,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涉案车辆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销售公司在知道车辆曾经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张先生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其披露该信息,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判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2015年7月21日,李先生在武隆县一家汽车销售店,订购一辆四驱越野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裸车价格为240800元。李先生在7天内支付了全部购车款。9月1日中午,李先生到汽车销售店提车,但仅仅过了几个小时,李先生就发现新车右前门有漆面修复痕迹,他马上将车子开回销售店,找到销售人员讨说法。但汽车销售店认为没有问题。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店起诉到武隆县法院。武隆县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退还李先生购车款240800元,并赔偿李先生购车损失7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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