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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创的以案定补机制破解人民调解难题-【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10:28:15 阅读: 来源:镀锌板厂家

全省首创的“以案定补”机制破解人民调解难题

“我们两家因为一堵墙打了起来,找到人民调解员调解,不出一分钱就给调解好了。”穆棱市福禄乡村民王兵正夸奖着乡里的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调解员积极性不高、调解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够,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责、权、利的普遍不对称性。穆棱市司法系统在全省首创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机制则很好地破解了这一难题。

今年9月,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杜家毫到穆棱市视察司法行政工作,对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机制取得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激活“一潭清水”

穆棱市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4个,调解员466名。由于经济条件的局限,基层调委会工作经费难以落实,部分村级调解人员务工报酬难以兑现,导致了村级调解员“一般纠纷不愿调处,疑难纠纷不敢调处,重大纠纷不能调处”,削弱了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009年12月,穆棱市在该市一镇、一乡、一街道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试点工作,暨按调解员调成案件难易程度分四档简易、一般、疑难、重大疑难领取案件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建立了多调多得,不调不得,按劳取酬、打破大锅饭的奖励机制。

2011年,穆棱市出台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了经费来源、经费项目及标准、认定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调成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矛盾纠纷,分别给予调解人员20元、50元、100元、200元的补贴奖励,乡镇街道和行业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按标准50%给予补贴。

助力一方平安

在穆棱市河西镇,农民裘某高兴地从调委会主任李玉杰手中接过厚厚的6万元现金。3年前,裘某来到王某的农场打工,说好每月工资2000元,可干了两年半,工资却一分没领到。于是他想报复王某。李玉杰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裘某家劝说,随后又找到王某进行调解,王某自知理亏,给了一张6万元的支票。李玉杰说,现在调解员每年大约有200多天在基层排查,避免了多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用福禄乡调解员吴雅红的话说,“以案定补”推行以来,以往那种打官司告状、拥挤不勘的混乱场面消失了,现在来乡里解决纠纷的人减少了一半以上。

有调解员说,经他调解的几起纠纷,都出现过相同的情况: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要争着拖去喝酒,被拒绝后几天,双方当事人就共同约请喝酒。

一顿饭,几碗白酒。这既是对调解员的一种酬劳,同时也可以视为矛盾最终得到解决的一种仪式。当民间“一朝官司一世愁”被人民调解有效化解之后,乡村传统的生活秩序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新机制推向全省

下城子镇人民调解员严孝福自“以案定补”机制运行以来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34件,获得贴额1370元,成为穆棱市的人民调解员之星。“以案定补了,调成的案件与补贴挂钩了,我们这些基层的人干劲儿也足了。”严孝福说,过去他们都是“坐门等客”,实在躲不过去了就出面给说合说合,现在大家听到有“闹叽叽”的,都主动去给调解。

今年7月,穆棱市兑现了上半年调成案件补贴63965元。2012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406起,成功化解1368件,调解成功率97.3%。没有因调处不当或者措施不力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如今,“以案定补”的创新模式,已被省委、省政府确定在全省推广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现在,穆棱市又把目光放在健全“以案定补”长效机制上,在已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又建立了医疗纠纷行业调委会,确保矛盾纠纷化解无死角,逐步实现调解网络全覆盖。此外,还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

制度需不断完善

“以案定补”机制的应用对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整个大调解工作的构建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仅靠制度本身仍远远不够,还需在现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完善,还需辅之以相应其它制度作保障,才能充分发挥“以案定补”制度的作用,才能更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的进程。

制度是把双刃剑,有其利也有其弊。“以案定补”的实施,就会出现一种现象,矛盾纠纷越多的地方调解员的待遇越高,而宣传教育和各种预防工作搞得好的地方矛盾纠纷就要少一些。这种现象会导致故意疏于管理,“养案”获酬情况的出现。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科学合理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调处相辅相成的考核体系,对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种矛盾纠纷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注重预防和调处不及时甚至引发更大矛盾纠纷的要给予惩处,从而保障“以案定补”机制的健康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

“以案定补”实施的对象是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决定着矛盾纠纷调处的质量,决定“以案定补”机制运行的质量。在实践中,为获取报酬,不可避免会出现草率结案、旧案变新案等行为。我们应加大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选拔力度,通过培训和筛选,使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加强对案件卷宗的审核把关和对当事人的回访工作,以案件质量来促进调解人员素质的提高。

(责任编辑:崔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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