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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收取物业费与取暖费违规

发布时间:2021-01-20 11:43:24 阅读: 来源:镀锌板厂家

本报记者 张世杰

供暖在即,省会某居民小区居民去物业交取暖费,对方不收。这是怎么回事呢?最近,记者接到居民反映,他们遭遇了物业公司物业费与取暖费“捆绑收费”,不交物业费,就别想在物业公司交取暖费,这让不少居民很是着急。  居民遭遇“交费难”  据了解,因该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未及时交纳物业费,而小区取暖费正好由物业公司代收,于是物业公司便不收取未交物业费居民的取暖费。居民表示,自己不满物业服务水平与物业产生纠纷,物业公司就故意卡住居民交取暖费,这太不应该,让业主心寒。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采取这种捆绑收费的方式要求居民交物业费呢?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海龙。  捆绑收费 违规!  耿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和代收的取暖费捆绑收取不合理,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及《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收费主体是物业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而取暖费则是供热单位依据与热用户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等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用热费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为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取暖费的收费主体应为供热单位。  现实中,某些供热单位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但显然,物业公司不是供用热合同的主体,其代收取暖费时不应对业主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更无权将物业费和取暖费捆绑收取。同时,该类捆绑收费行为已被明令禁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石家庄市自2015年起便全面推行供热“一管到户”政策,即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热业主提供相应的供热服务,包括供暖、收费、维修等。虽然部分供热单位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但这并不能免除供热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旦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此产生矛盾,供热单位有义务出面解决取暖费“交费难”的问题。  可向职能部门投诉维权  耿律师建议,对于遇到上述问题的小区业主,如不能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除了可以要求供热单位出面协调外,还可以向所在区的供热办公室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纠正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依法保障自身的用热权利。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当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切实解决业主们提出的种种问题,争取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如确需催收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合法进行。否则,仅靠各种捆绑收费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因违反政策法规而受到相应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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