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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微信群内质疑捐赠款物用途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20 12:50:03 阅读: 来源:镀锌板厂家

□ 付亮 赵贺  捐赠人在微信群中质疑受赠人对受赠款物的用途,受赠人感觉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遂将质疑人告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高某、李某均从事动物救助活动,李某曾作为高某的捐赠人,也曾为高某向社会募集救助动物所需费用。李某认为高某并未将捐赠款项全部用于动物救助,遂在双方共同参加的微信群内发表意见。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故提起诉讼。  原告:被告在微信群发帖诋毁自己名誉  高某诉称,其与李某于三年前通过救助流浪狗的志愿者相识。后二人因狗发生争吵,李某回家后就在双方都是成员的两个500多人的微信群里发帖,对其进行诽谤、谩骂和人身攻击,并称其用网友捐助的钱买苹果手机、手链、项链。高某称,其为改善流浪狗的生存环境,借款将狗舍迁址,这种充满爱心的行为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李某却结交并蛊惑其他网友一同在微信群里诋毁自己的名誉。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为此不再捐赠款物,不但使流浪狗失去生活保障,而且对他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因此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只是质疑原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未侵害其名誉  李某辩称,他与高某均为动物救助者,不同之处是他用自有资金、退休收入作为资金来源,高某则以救助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广泛募捐作为资金来源。高某对个人生活支出和募捐款项支出没有进行很好的区分,其用救助资金进行个人高档消费。他与其他出资者对高某募集资金的用途产生怀疑,该质疑属于合理范围,并未对高某名誉进行侵害。捐助属于一种自愿行为,任何出资人对高某不予继续捐助是其个人的选择,与他无关。   法院:被告言论不存在侵权过错,驳回原告起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李某曾作为高某的捐赠人,其在微信平台上发表的言论仅是对高某在公众捐赠款物使用用途上产生的合理质疑,且高某也应对募捐款项的支出进行必要的解释。李某的言论不足以导致高某社会评论的降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存在恶意捏造事实的行为以及诋毁、诽谤高某名誉的主观过错。综上,高某关于李某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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